转发:大商所《关于调整焦炭、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的通知》
大商所发〔2017〕163号
各会员单位:
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经研究决定,对焦炭、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24日结算时起,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、焦煤品种合约一般月份(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)持仓限额调整如下:
| 
					 
  | 
				
					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| 
				
					 非期货公司会员  | 
				
					 客户  | 
			
| 
					 焦炭  | 
				
					 单边持仓≤50,000  | 
				
					 5,000  | 
				
					 5,000  | 
			
| 
					 单边持仓>50,000  | 
				
					 单边持仓×10%  | 
				
					 单边持仓×10%  | 
			|
| 
					 焦煤  | 
				
					 单边持仓≤80,000  | 
				
					 8,000  | 
				
					 8,000  | 
			
| 
					 单边持仓>80,000  | 
				
					 单边持仓×10%  | 
				
					 单边持仓×10%  | 
			
二、自2017年7月25日交易时(即24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)起,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、焦煤交易限额调整如下:
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焦炭、焦煤品种1709合约和1801合约上,单个合约单个交易日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不得超过2000手。
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。
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。
《关于焦炭、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 》(大商所发〔2016〕288号)不再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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