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位置: 首页 >关于我们>信息公示>详细内容

期货居间人承诺书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5-04-14 17:05:36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期货居间人承诺书

 

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,遵守法律法规、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》、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》及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等规定,对违反《办法》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,并承诺如下:

一、本人符合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,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、义务与责任。

二、本人不存在《办法》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。

三、本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,自觉接受期货公司管理,主动向交易者明示居间人身份,不以期货公司或者其员工、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,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,不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。

四、本人将正确、主动地向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,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,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,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。

五、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,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。

六、不代理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、销户、结算签字,或者资金存取、划转、查询等事宜。

七、不接受交易者委托,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。

八、不为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。

九、不向交易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承诺。

十、不提供、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的信息,不引用不真实、不准确、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,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,或者诱使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。

十一、不采取攻击、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。

十二、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,将本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交易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。

十三、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。

十四、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。

十五、不委托他人代理本人开展居间活动。

十六、不泄露交易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。

十七、不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、价位、方向、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。

十八、不干扰或者唆使、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。

十九、不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。

二十、在期货公司对交易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,不进行诱导、误导、欺骗,影响评估结果。

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,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,坚持交易者利益优先,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,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。

 

承诺人:         (签字)

日期:    年   月    日

分享到:
【打印正文】
×

用户登录